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导航 >> 文化科学 >> 教育学 >> 《中国教师》 >> 中国教师2023年9期 >> 高三政治微专题复习: 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联系

中国教师2023年9期

  • 学科:
  • 刊期:
  • 收录:
  • 地区:
  • 主管单位:
  • 主办单位:
  • 主编:
内容简介

高三政治微专题复习: 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联系

2023-07-29 10:07:20 中国教师2023年9期 范慧佳
资料简介

摘要:

(浙江省乐清市第二中学 浙江 乐清 325600)一、问题提出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模块中,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与举证原则分别分布在教材的第一单元和第四单元,学生仅学习归责原则或者举证原则难度不大,学生能够区分侵权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也能够描述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责任和特

高三政治微专题复习: 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联系

范慧佳

(浙江省乐清市第二中学 浙江  乐清  325600)

 一、问题提出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模块中,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与举证原则分别分布在教材的第一单元和第四单元,学生仅学习归责原则或者举证原则难度不大,学生能够区分侵权责任的三种归责原则,也能够描述民事诉讼中的一般举证责任和特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但进入高三复习阶段,需要将知识整合贯通,很多学生也会提出疑惑,这两个原则有何联系呢?一般过错责任对应一般举证责任,然而,两种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都适用特殊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吗?此处是一轮复习中的薄弱点,学生存在困惑,对于教师而言也是个难点,甚至一些习题的解析中也存在一定误解。因此,一线高三老师有必要就该问题开设微专题复习,以回应广大学生的“刚需”,从而实现精准备考效果。

二、教材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的划分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同一问题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二者的联系是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必然触及的问题,而教材对此未做深入阐释,这是一个难点。

该微专题知识分布在选必2《法律与生活》教材的第一单元和第四单元。在第一单元“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这目中,正文对“无过错侵权责任”例举了环境污染责任,在第四单元“主张权利靠证据”这目中,“相关链接”罗列了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其中有涉及环境污染纠纷、过错推定案件纠纷。这就容易导致这样的思考:两种特殊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否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呢?这个困惑用一两句话难以做出结论,将之厘清需要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讲起。

三、考点梳理

1.一般过错责任的举证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其构成要件为:①侵权行为;②损害事实;③主观过错;④因果关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事实原则上都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主张抗辩,则也要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同样适用于被告。而被告如果否认,则无需举证,仍然是原告举证。该考点是选考高频考点,难度不大,须扎实掌握、熟悉运用。

2.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

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会涉及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不能一概而论,要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区分。现将其中的难点作如下梳理:

(1)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从字面上看由“举证责任”和“倒置”两部分组成,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

(2)为什么需要举证责任倒置?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3)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只有被告要举证吗?

需要注意的是,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部分要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原告对没有倒置的要件仍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一般来说,先由原告对没有倒置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之后被告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4)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只要被告有举证,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吗?

以民法典第1230条为例——“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一般属于无过错责任,因而被告是否有故意和过失不再是诉讼中证明的对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原告应对损害事实的存在、被告有污染行为、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三项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在抗辩环节则应对他主张的免责事由(污染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是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或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负举证责任。但考虑到原告一般难以证明损害与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为了提高原告求偿的成功率,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需注意的是,以上规定要求,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污染者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而免除、减轻责任的事由本就应由污染者负举证责任(即受害者本就不需对此举证),这属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非“倒置”。

因此,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被告负举证责任不能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只有对部分侵权要件的事实不存在进行举证才是“倒置”;对免责事由的举证则是抗辩环节适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

四、得出结论

1. 结论一:过错推定责任对行为人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可知,被告对主观过错这一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若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查阅 民法典 第1253条和第1257条 可加深理解。

2. 结论二:无过错责任一般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有例外,如前所述的环境污染责任。查阅以下法条可加深理解:

民法典第120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1204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行为人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是其在抗辩环节提出的主张,都是证明“别人”有过错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来减轻自己责任,被侵权者本身不需对此举证,因此无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作为无过错责任的环境污染责任则是例外,民法典第1230条明确规定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另外,关于产品责任的易错点作如下排查:从民法典第1203条和1204条可以得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过错为要件,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产品存在缺陷;②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③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以上三项要件缺一不可,只有三项同时具备了,生产者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则应多一项,即产品缺陷是在流通环节中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造成的。

至于生产者产品责任诉讼中,是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意味着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则上是由原告承担的。当事人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可能时,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是,现代工业社会中存在的很多产品责任损害与环境侵权、医疗侵权损害一样,涉及的知识面广,受害人往往因为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而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为了公平分担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创设新的、能适应产品责任特殊性要求的因果关系证明理论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势在必行。